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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好,云彩妹妹 !
走好,云彩妹妹 !
姓名:叶菁
别名:女
生辰:1982年11月17日
民族:汉
忌日:1999年8月30日
籍贯:杭州
地区:杭州
国家:中国
职业:学生






链接 (1)给杭州市公安局长的信 (2)最近上访材料(3)一起车祸背后军警腐败的黑幕
  
链接 给杭州市公安局长的信
  尊敬的吴鹏飞局长:
  今天是我女儿叶菁离开人世六周年的祭日,在悲痛之时给您写信,要求正视事实依据还我女儿清白。
  7月20日我们荣幸得到了您的信访接待,当时您说一定会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我们满怀希望等来的却是“你女儿的交通事故已经两级人民法院判决,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已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我们觉得这一答复是不能接受的。
  我们信访反映的内容是执勤交警徇于私情,破坏事故现场给该事故的责任认定失缺了客观正确的事实依据。交警支队在处理该起交通事故以及责任认定中,从头至尾隐瞒了交警失职(徇私枉法)这一严重的问题,直至两级人民法院对我们女儿的交通事故判决生效后,才承认错误,才对破坏事故现场的交警进行了黄牌警告的处理。从而使我女儿在花季被车祸夺取可爱的生命的同时蒙上了无法承受的冤屈。
  据此我们一直认为:两级法院判决的程序是合法的,判决的结果是交警支队错误的责任认定导致的。既然交警部门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承认了错误,对破坏事故现场的交警进行了黄牌警告的处理,就要有勇气对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叶盛
  鲁小屏
  2005年8月30日
  
链接 最近上访材料
  请求有关部门正视事实依据
  有错必纠 还我女儿清白
  杭州市公安局:
  我女儿叶菁(时年17岁,杭四中高二学生)已离开人世六年了。由于一场交通事故,更由于维护事故现场的交警徇于私情,竟不可思议地破坏事故现场,给这个悲剧蒙上了沉重的冤屈色彩。六年来,我们奔走呼号,至今未能为女儿洗清冤屈,今天再次提呈上诉报告,要求按照客观事实依法纠错。
  1999年8月30日早上7:50分,叶菁在上学的路上(惠民路禁止货车通行)被一辆违章驶入禁行线的无牌无证超大型货车撞死(临时车牌照是车主向北京某部借来并进行仿制挂在肇事车上的)。维护事故现场的交警徇于私情,不顾现场群众强烈反对,移动死难者的自行车,这一严重徇私枉法的行为当即激怒了近百名目击群众,他们愤怒地自发组织起来阻止随后到达的交警对已遭破坏的事故现场的测量。正是这名交警不可思议地破坏事故现场,给该事故的责任认定失缺了客观正确的事实依据。事后交警支队虽将这名交警进行了严肃的处理,但仍根据破坏后的事故现场测量记录认定我女儿承担次要责任。从而使我女儿在花季被车祸夺取可爱的生命的同时蒙上了无法承受的冤屈。
  据此我们一直认为:对我女儿承担次要责任的责任认定是缺乏事实依据的,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是不公正的。我们在长达六年的上访中交警部门一直不予正面回答维护事故现场交警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和我们女儿含冤受屈的客观事实,而以种种理由不接受我们的上访。
  最近2005年05月30日对我们上访的回复“ 经了解,该事故已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故我支队不再受理该信访。”
  我们认为该回复完全是缺乏事实依据的,我们至今没有进行过任何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何况《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12月1日[法发]3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交警部门定责,保险公司定损,人民法院依据上述定出的责任和损失进行判决。这就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不可诉性,故还没有一家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推翻和更改的。
  有关部门不接受上访对我们来讲已经习以为常,但令我们困惑的是为什么这么起码的客观事实都不能得到这些部门的尊重,然而我们相信实事求是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你们不受理还有省级有关部门,还有北京,还有中央,还有总书记,一年不行还有来年,更何况我们已经上访了六年!
  我们认为:
  1、我女儿被违章驶入禁行道路的无证无牌车辆撞死是客观事实;
  2、维护事故现场的一名交警不可思议地破坏事故现场是客观事实;
  3、按照破坏后的事故现场测量结果作出我女儿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是客观事实;
  4、破坏事故现场的交警已受到其内部严肃的处理是客观事实;
  5、交警部门对事故处理没有进行调解,违反有关法律程序将案件直接移交法院进行判决是客观事实;
  6、法院只是依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判决责任主、次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客观事实。
  惟有交警部门对我们上访的回复“该案的责任认定已经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不是客观事实。值得指出的是对于交警破坏事故现场的申诉材料我们早在1999年10月22日就已提出,而2000年1月12日交警支队下达最终责任认定书(包括前两次被更改的责任认定书)都只字不提交警破坏事故现场的事实,后迫于舆论谴责交警部门才于2000年2月14日作出表态“将对破坏事故现场的交警严肃处理”,同时将案卷移送法院及检察院,但案卷仍然隐满了交警破坏事故现场的事实,法院于2000年4月28日依据隐满了交警破坏事故现场的事实的认定书,判决主要责任方(肇事方)缓刑1年,赔偿六成费用(同年我女儿周年祭日那天肇事方又无证驾驶挂用驻杭某部空军的牌照车辆驶入禁行道路,被西湖警方截获,法院于2001年4月2日改判实刑1年),判决次要责任方(我女儿)自行承担四成的费用。2000年6月交警部门对破坏事故现场的交警作出了严肃的处理,但拒绝承担因破坏事故现场而应负的法律责任(其理由是法院都已判决了)。
  根据[国发](1991.9.2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那么交警部门破坏了事故现场,该承担什么责任?
  我们作为死者的父母,坚持认为让无辜的女儿承担破坏事故现场的后果责任是不道德的,甚至是残忍的。我们再次要求有关部门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有错必纠,真正体现三个代表思想的精神依法给予客观公正,符合人性的责任认定,还我女儿清白。
  上诉人:叶盛
  鲁小屏
  2005年6月23日
  联系电话:13588161077
  
链接 一起车祸后面军警腐败的黑幕
  中国杭州《都市快报》1999年8月31日刊登了一条题为《开学在即一女中学生被撞身亡》的消息:“新学期开学了,可叶菁却死于车轮之下,永远地离开了她所喜爱的学校。昨天一早,叶菁高兴地与父母打了招呼,骑车出了家门,她要去学校搞卫生。7时55分,当她骑至惠民路光复路口时,突然被一辆平板牵引车撞倒,头部严重受伤。肇事司机急忙拦了一辆出租车将其送往浙医二院,8时30分,叶菁还是因抢救无效而不幸身亡。上城交警大队的民警从她身上找到了一张《杭州第四中学借书证》。至于事故原因,目前警方尚在调查中。”此报道,在杭州市民尤其是中小学生家长中,引起了很多反响,浙江教育电视台、西湖之声广播电台、经济生活报等多家新闻单位进行了报道。人们在议论此起重大交通事故的同时,关注着这起事故的处理。可事过四个月,该事故处理竟还没有一个结果,原因何在?
  一、 勤奋十八载
   叶菁自小听话懂事,翻开幼儿园毕业评语:“文静的性格,文静的脸蛋,一刀齐的童发,真象一个日本小姑娘,默默地为老师和小朋友做完了一件又一件的事情,从来没有讲一句不愿意的话。记得前段时间,为了排练参加省文艺节目,你悄悄儿地让别的小朋友代替你做的事,你是一个多么懂事的孩子,马上就要离开老师了,老师是多么舍不得啊!老师祝愿你进入小学要好好学习,天天向上,早日戴上红领巾,评上三好学生”。
  进入小学后,叶菁没有辜负老师的希望。她的成绩一直名列年级前茅,她不但第一批挂上红领巾,还连年被评为三好学生。在毕业的那年还被评为区级三好学生。在小学阶段她先后参加十余次全国及省、市、区作文大奖赛,屡屡获奖。叶菁与同学们相处十分和睦,同学们因她那张时常微笑的脸上有对水汪汪的大眼睛而亲昵的称她为“小猫”。但叶菁也有哭的时候,那是小学毕业她报考外语学校失利,伤心地哭了,那是她懂事以来第一次流泪,那是好强的泪水,从此她更加发奋努力。
  进入初中后,叶菁暗暗给自己定下了奋斗目标,一定要考入心爱的省重点高中。她几乎放弃了所有的休息日,全身心地投入学习。终于,她以优异的成绩考入省重点高中---杭州第四中学。当接到入学通知的那天她痛痛快快地大哭了一场,那是高兴。
  为补偿女儿太多的失去,父母带她上北京轻松了一周,并相约三年后考上大学一家人上大连轻松一回。
  进入高中后,她被同学们选为班里的团支书,她在紧张的学习时间外默默地挑起了班级和校园三块黑板报的编刊工作,同时她还积极组织同学们参加公益事业活动。她非常爱听歌,但更爱去图书馆,抽空时她常常与同学在图书馆一坐就是一天。
  二、 祸从天降
  8月30日早上,大雨如注,一向十分细心的父亲早早叫起了女儿,并为她特意挑选了一件大红色的雨披放在门口,再三叮嘱:“穿这件醒目些”。
  7时35分叶菁跨上自行车向学校方向骑去。这天,班干部们相约要去学校搞卫生,使同学们在开学那天能有个整洁的环境。去学校途经的道路,是做父亲的为她选定的行车路线,其中二条道路设有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绿化隔离带,另一条不长的惠民路虽较窄(路宽仅为10米)无隔离带,平时禁止1.25吨以上货车通行,应该讲,安全是有保证的。
  7时50分左右,正是上班高峰时间,人流如潮,叶菁骑至惠民路东端,学校就在不远的西端。可就是这条禁止1.25吨以上货车通行的道路却冲进了一辆平时罕见的宽3米、长14.7米,载重30多吨的超大型平板牵引车,车号牌为军用号牌甲W03252,该车在超越叶菁所骑的自行车时将叶菁撞倒。叶菁当即翻出自行车前一米处倒在血泊之中,可肇事车辆却还向前方行驶20余米才停住。当叶菁被送往医院时已停止了心跳和呼吸。
  8时30分,叶菁的父母接到学校的告急电话,他们以最快的速度赶到医院,可他俩唯一的女儿、唯一的希望却静静地躺在抢救室的病床上等待着父亲为她抚合上对美好未来充满希望的双眼。学校的领导,班主任和任课老师几乎以同样的速度赶到医院,他们为失去这样一位好学生感到无比痛惜。叶菁的同学们也赶到了,她们不止一遍地呼喊着叶菁的名字,对她说:“不是约好了中午一起去购买学习用品,不是约好了下午一起去省图书馆学习的 吗?你忘了吗?忘了吗?”母亲哭得死去活来,分别一小时,仅仅只一小时,竟成永诀。父亲悔恨当初不该早早叫起女儿;不该指定这条行车路线;不该为她事先准备好雨披,只要女儿迟十秒钟出门,女儿就不会失去生命。
  三、 南山传说
  9月1日下午叶菁的父母在一朋友(上城交警大队工作)的陪同下,去南山公墓为女儿选择墓地,在公墓管理处,有二位女服务员愤愤不平地指责那位陪同的交警朋友说:“你们上城大队交警真缺德,杭四中一位女生死得真冤,你们为何要将那位为捡掉在地上的包而推撞女学生的中年妇女当众放跑。”那位交警朋友尴尬地说:“你们不要乱讲,死者父母在这里。”
  选好墓地的当晚,这位交警朋友赶到叶菁家告知其父母:“南山一说我们大队长已派人追查,结果是纯属传言,绝无民警放人一事,你们别信这些传言。”并要求家属别去事故现场,否则只能更加伤心。
  9月2日上午10时接殡仪馆通知:要家属尽快通知交警部门前去验尸,否则下午的遗体告别会无法举行。家属立即转告了上城交警大队作了尸检。下午遗体告别会按时举行。杭四中校领导、老师、叶菁的全班同学和生前好友,小学、初中同学以及关心帮助过叶菁成长的长辈、亲属400余人悲痛地为叶菁送行。当天下午5时叶菁的骨灰在南山安葬落土。
  应该说,家属在事故真相,肇事事主都不清楚的情况下就将叶菁后事办妥,这在重大交通事故处理中是不多见的 ,这反映了家属积极配合交警办案,体现出的极高素质,同时家属之所以这样处理后事,也反映了他们完全相信交警部门一定能够秉公执法,公正处理这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的。但事与愿违,在事故处理中,上城交警大队某些办案民警竟营私舞弊,利用职权,公然为伪造证件、犯有交通肇事罪的罪犯开脱罪责,并加罪于受害者。
  四、 偷换证据
  肇事车主为市郊袁浦镇麦岭沙村个体老板郑兆根,肇事司机郑旭良为车主侄儿、同村村民。郑兆根于97年在外地购买了一辆拼装平板牵引车,在地方根本无法上牌行驶。于是他通过手中的钱与部队的某些腐败分子进行交易,先后从兰州军区杭州干休所和北京某军事大学等部队购买军用号牌,假冒军车从事非法运输。这样他既可以逃避有关交通规费及税收,又能享受军车的种种特权。后因部队加强了对军车号牌的管理,军车牌号比较难搞到,郑兆根就利用从北京某军事大学搞来的甲W03252空白军用临时号牌进行复印,并由自己填写有效期。光有军车号牌还不行,按交通法规,军车必须由军人驾驶,郑兆根于98年6月通过杭州警备司令部和杭州海军干休所,为自己的侄儿搞到一本驻宁波海军某部的海军驾证,后该部队清理非军人驾证,要其缴回驾证,郑旭良却置之不理,到四月份该驾证因部队不予年审,此驾照作废,郑氏叔侄又通过“黑道”,伪造了一本假驾证,郑氏叔侄用假证假牌非法从事运输业务。直到事故发生,肇事司机使用的假车牌、假驾证当场被交警扣留,肇事者郑旭良以及车主感到大事不妙,他们知道伪造使用假牌证的后果,于是一面立即去北京,将早在99年4月就过期的海军驾证上加盖了某军事大学的年审章,一面与办案民警串通,让交警帮忙,用“真”牌证(其实这些“真”的牌证也是无效的)将假证假牌偷换了出来。同时,他们还在杭州海军干休所搞到一张郑旭良曾在该所工作过的假证明,并让兰州军区杭州干休所刘玉杭出面,作为部队方全权处理事故。经过精心包装,一辆货真价实的假军车、假军人变成了真军车、真军人。
  然而,假的就是假的,他们的阴谋很快被受害者家属察觉。
  9月6日,事故已过去8天,但肇事单位连个慰问电话都没有,不要说送一只花圈了。叶菁的父亲叶盛委托单位领导和大哥叶沈君去上城交警大队了解事故情况。事故办案民警告知事发时有一女子从叶菁外侧超车,引起叶菁失控被从身后驶来的“军车”撞到,并主动出示了肇事司机的半本地方驾证(只有副证没有正证),叶沈君当即提出质疑:上午从市交警支队看到的事故通报称肇事司机系海军部队人员,要求其提供确切材料。此时,由于肇事司机的“真”号牌和驾证还没有搞妥,交警案卷内还是事故现场被扣的假证牌,因此,办案民警极不情愿,在叶沈君的一再要求下,交警才从案卷中拿出一本部队驾证,叶沈君在正证上找不到部别名称后问:“怎么可以证明其是海军部队人员。”办案民警指着副证说:“部队名称在这里。”副证上果然有杭州海军干休所职工的字样。当时叶盛的单位领导就职工二字进行了详细的询问:“是正式职工还是临时工?”这时一直坐在一旁的兰州军区杭州干休所军官刘玉杭以部队代表的身份发了言:“是临时职工,该司机是我将他从海军干休所借调到我部的。”说着从交警案卷中要过一张北京总参某部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书称:该平板牵引车远离北京执行任务,因管理不便,委托兰州军区杭州干休所代为管理一切事宜。叶沈君要求看了车牌,车牌是二张纸,一张印有甲W03252临时字样,另一张用蓝黑墨水填有发动机号码、车辆单位等资料。当叶沈君要求复印时,办案交警立即抽回驾证和牌号,不同意复印,无奈之下,叶沈君与办案交警协商后,将不允许复印的证件抄录。
  9月20日夜,家属接到一个无名电话,电话告知:肇事司机是个个体户,家住杭州郊区袁浦乡麦岭沙村,车主也是个体户,车主的女婿有个舅舅在北京某军事大学任副部长。杭州警备司令部的金参谋为巴结这位副部长,已为这个体司机和车辆动了不少坏脑筋,想尽一切办法将其披上军人、军车的外衣。最近,因你们家属上访,金参谋意识到大事不好,这样下去势必会牵涉到北京的那位副部长,他已决意去交警队要回被扣牌证和驾证,然后再谎称这些牌、证遗失。这个无名电话还告诫家属一定要制止金参谋的卑鄙做法。
  9月21日一早,叶盛急忙赶到上城交警大队,向大队长提出查看被扣牌证和驾证的要求。大队长说:“昨日警备司令部金参谋向我磨了一个下午,要求移交 这些牌证,我没有应允。”说着他叫来了两位办案交警。两办案交警十分爽快地将牌证、驾证复印后交于叶盛。并告知肇事车主查不到。叶盛听后感到蹊跷,说:“事故发生至今已二十多天,难道你们没有对肇事司机进行笔录?把司机叫来问一下,他在那里开上这辆车的,是什么人叫他开的,车主不就找到了吗?”其中一办案民警说:“笔录我们怎会不做,就是忘了问这些问题。”大队长听后对其他一办案民警说:“明天你把司机叫来再做个笔录。”
  其实办案民警并非“忘”了问这些问题,他们早知道车主是谁,司机的真实身份了,只是家属在忙于办理丧事之时,车主与交警、部队(包括警备司令部)之间早已有了肮脏的交易。后来随着事态的发展,个体车主与部队之间为了保住自己而产生了分歧,于是出现了以“真”证牌偷换假证牌后,又企图再把“真”证牌收回去的事情,这样更暴露了某些军警的腐败嘴脸。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如何合伙起来欺骗受害家属,想方设法给受害者定责任,从而减轻肇事者的责任。
  五、 发现假证
  9月21日夜,当大哥叶沈君前去看望叶盛时,叶盛拿出白天取来的牌证、驾照复印件对他说:“你去复印时不允许,我去复印交警倒十分爽快。”叶沈君接过复印件看后发现不对,“我当时看到的不是此二证”他十分肯定地说。于是拿出笔记本将当时抄录的牌证、驾照与复印件进行对照,果然,驾照的发证日期、年审章、部别内容都不同,车辆号牌的字迹也大相径庭,并由原来的二张变成为正反一张了。9月22日一早上班叶盛找到6日与其兄一起去上城交警大队的本单位领导,让她看了部队牌证、驾照复印件,她看后也立即说绝对不是她所见到过的驾照,因它已没有了“职工”两字,号牌也不对,原先看到的是二张,现在合并为一张了。叶盛当即意识到上城交警大队办案民警连这么重要的证据都敢偷换,其它还有什么不可以伪造,至于事故责任认定,不可能再有公正可言。
  叶盛立即与自己的组织——民进杭州市委会领导联系并汇报了详情。在他们的支持和陪同下,立即到市交警支队纪委反映,并递交了书面材料。可当即得到的回答是:“办案民警没有这么大的胆子,不可能冒此风险去偷换证据,我们调查后再给你们答复。”
  六、认定军车
  随着调查的深入,受害者家属越来越感到问题严重,决定到部队查个明白,先后向一些部队的领导机关上访。部队某些违法乱纪者慌了手脚,因为事情一旦败露,等着他们的是党纪、军纪、国法的严肃处理,于是他们开始“撤退”。
  9月8日上午,叶盛委托单位出面去杭州海军干休所查问。杭州海军干休所竟一推了事:“查无此司机”。
  9月18日,受害者家属去兰州军区杭州干休所询问情况,兰干所那位军官刘玉杭和该所所长许雪安称:“我们不认识那位司机,我们不再代为管理了,今后不要来找了。”
  当晚,杭州警备司令部分管车管的金毅敏参谋去电告诉叶盛单位领导:“家属不应去兰干所军事机关询问,有事可找他联系。”当有记者向金参谋查问司机真实身份时,他竟谎称该司机确系军人,现已被解放军总部借调去北京开车了。
  在部队纷纷“退出”的情况下,北京某军事大学被迫出来“认帐”。
  9月25日家属接到交警通知“真正”的车主已找到,是解放军北京某军事大学的。并告知26日该部首长要上门慰问,要求家属要绝对保证首长安全。
  9月26日上午,在杭州警备司令部小车的护送和两位办案民警的陪同下,一位大校军官、解放军北京某军事大学的副部长来到受害者家中。这是事故发生近一个月来第一位肇事者代表上门慰问。家属们克制悲愤,一一给来人沏了茶水,当问至有否带介绍信来时,副部长讲:“介绍信留在了交警大队。”两位办案民警以予默认(经事后了解,根本无此介绍信)。副部长向家属口头进行了慰问,并讲车是个体户的,司机也是个体户,他们部队只是违反规定发了一张军车牌照而已。他表示三天后派一参谋来处理善后事宜,当日他就返回了北京。
  9月29日果然派来了一位上校参谋。但使人莫名其妙的是这位下级竟断然否定他的上级。称副部长来杭纯属个人行为,不代表部队,他才是真正代表部队来解决事故的,当谈及事故性质时他也说部队只是向个体户超范围发放了一张军车号牌而已。
  10月10日上城交警大队依据偷换后的证据,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称肇事车辆为军事车辆,叶菁在骑车过程中因动态发生变化连车带人倒地后,头部被肇事车后轮挤压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双方各负事故同等责任。但在认定书中隐瞒了另一方当事人即一中年妇女推撞叶菁,以及交警在事故现场不顾群众阻拦,当众将其放走,破坏事故现场的问题。
  七、家属调查
  交警的枉法裁决,使叶盛想起了去南山公墓时,几位公墓工作人员反映的情况,他带着许多疑问走访了事故现场周围的群众,他们愤愤不平地向叶盛讲述了上城交警大队一民警在事故现场营私舞弊,放跑一肇事中年妇女的经过。当时事故现场有许多围观群众纷纷议论一女子为捡掉在地上的二只包,而推撞了骑车女孩,造成女孩失控后被紧擦其身的超大型货车撞倒。附近群众听到呼喊声立即赶来救人,并亲眼见到叶菁倒地的自行车左把手正好压着肇事妇女掉在地上的二只包,该妇女见出了人命迟迟不敢前来取包,当一执勤交警前来维护现场秩序时,该妇女见是熟人,叫了一声他的名字(单名),然后一起走入围观群众中间,她拎起叶菁倒地的自行车,从把手下面取走了二只包,并迅速逃逸,事故现场遭到破坏。当时围观群众非常气愤,纷纷指责交警,这位放人交警竟强词夺理:“她又不骑自行车的”。有一位家住附近的退休老人忍无可忍,当天就写了一封控告信给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如今,南山传说变成了事实,叶盛感到事故发生当初就产生了舞弊行为,上城交警大队的“因动态发生变化”一词的出笼是经过精心策划的。
  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上城交警大队领导在事发当日就知道了交警放人一事,他们不但不追查、处理这位交警,反而作出了一系列捂盖子的做法,(一)向家属保证无交警放人一事。(二)将放人交警调离原中队和执勤路线,以防止群众指认。(三)指示办案民警极力回避“推人和放人”一事。
  从事故调查中,家属发现有五个部队参与了倒卖军车号牌、驾证,造假、提供伪证,这5个部队是:北京某军事大学、总参某部、杭州海军干休所、兰州军区杭州干休所、杭州警备司令部。最后连交警都被买通,将事故当时扣留的假驾证、假号牌在家属已抄录的情况下,仍给予偷换,并枉法裁决,郑氏叔侄神通之广大,令人瞠目。
  调查中还发现,肇事车辆从购买之日起从未在任何车管部门登记、检验,从未进行过年检年审。事发后,经交警车管所鉴定,该车制动、方向系统不合格,为不合格车辆。被扣车辆的发动机号码与临牌上的发动机号码根本不符,是一辆地地道道的黑车。
  10月20日叶盛夫妻二人见交警支队对上城交警偷换证据一事未作调查,于是他们又向其上级机关杭州市公安局纪委反映。公安局纪委同志当即答复:“这样的偷换证据关系到具体办案民警’脱警服’的问题,他们不会有这么大的胆子,等我们转支队督促其调查、答复便是了。”但至今石沉大海。
  八、提交申诉
  10月23日叶盛夫妻二人向市交警支队提出要求复议的申诉。申诉书列举大量事实和运用我国《交通管理条例》及《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上城交警大队的错误认定提出异议。申诉书认为:1、《认定书》对违法主体肇事车辆认定错误,不应认定为军车,而应认定为无证无牌假冒军车的黑车。2、肇事司机无证驾驶无证无牌车辆且不顾早高峰,闯入禁行道路,严重违章肇事,应认定为负主要责任。3、《认定书》关于叶菁左侧倒地,被汽车后轮外档轮胎外緣接触挤压造成死亡鉴定极不正确,在医院抢救及死亡后,家属和医生所见叶菁的伤势是强大的外力所至。叶菁左背部、左胸上方都有碗口大的血肿块,左锁骨骨折,气胸、耳、鼻严重出血,医院诊断为多发伤。办案民警一未到过医院,二未看过抢救记录和病历,连验尸也是家属催着去的。叶菁头部容貌完好无损,这样大型的车辆如何对头部进行挤压?叶菁左侧胸背部的重伤从何而来?办案交警作出这样的认定是另有企图。其实质就是要否定肇事车辆紧擦叶菁身体而行。4、《认定书》含糊其辞称:叶菁动态发生变化连车带人向左侧倒下,严重隐瞒了事故的真相,蒙骗受害者家属。要求对逃逸妇女按照《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推定该妇女的责任,并要求放人民警负连带责任。
  家属还在申诉书中要求市交警支队对上城交警大队某些办案民警偷换证据,放走另一肇事人等舞弊行为进行查处。
  九、再次认定
  在大量的人证物证面前,10月28日杭州市交警支队作出了撤销上城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决定,要求上城交警大队重新查清事实后,再次作出认定。
  10月29日上城交警大队故作玄虚地在事故现场贴出悬赏海报,以3千至5千元的酬金查找逃逸事故现场的中年妇女。其实他们根本不用此举就可以找出这位妇女,但又怕暴露交警放人一事,于是贴出海报,让该妇女“自愿”出场。
  11月15日上城交警大队作出了第二次事故责任认定,仍维持原判。第二次《认定书》根据被“找”到妇女的口供,竟认定叶菁超车撞上中年妇女的自行车后自己左侧翻倒被肇事车辆压死,宣告中年妇女无责任。否认了该妇女为捡两只包而故意推撞叶菁,造成叶菁被撞以及交警放人,破坏事故现场的事实,既为该妇女开脱了责任,又掩盖了交警的舞弊行为。
  第二次《认定书》对肇事主体的确认更让人摸不着头脑,一会儿说肇事司机使用无效部队军牌,一会儿又说使用部队军牌且发动机号码不符。这与第一次认定时的“因动态发生变化”含糊其词的说法,并非是个别办案民警业务欠佳,而是他们别有用心。说穿了就是要避开无牌黑车假冒军车这个事实,为肇事司机开脱罪责。当家属问交警认定军车有什么依据时,办案交警竟说:“个体车主有一张83013部队名头的购车发票。”部队发票怎么可能不入帐而在个体户手中?受害者家属又跑到83013部队,该部听后觉得不可思议,当即出具了证明,证明该部队从未购过此车。据了解,上城交警也曾去该部队调查过,也知道此事,但却仍认定其为军车。
  十、留下思索
  在上城交警大队作出第二次认定后,叶盛夫妻二人为给死去的18岁独生女儿讨还公道,上北京、去宁波等地部队调查,从中又发现了肇事司机事后被办案民警偷换顶替的真驾证也是一本被注销的无效驾照,其地方驾证的正证也被抵押在宁波海军某部,也就是说该司机身上根本没有一本合法的驾证。当初办案民警只提供家属看半本地方驾证的原因难道办案交警心中没有数吗?在事故处理会上代表肇事方的是非军人,而是个体车主,办案交警不清楚肇事主体吗?办案民警敢于冒“脱警服”的风险而去偷换证据,没有权钱交易这可能吗?对于交警放人一事没有交警部门从上到下捂盖子这办得到吗?个体户能够假冒军人军车在杭州市区行驶多年,没有军、警部门的庇护能行吗?办案民警能够避开法律和道德进行枉法裁决难道连良心也可以抛弃吗?
  值得指出的是,上城交警大队认定叶菁骑车违反交通规则的依据,仅是叶菁倒地的自行车超出了规定路面的15厘米(其中有中年妇女和交警破坏事故现场造成的因素),竟要其承担一半责任。而肇事司机无证驾驶无牌无证车辆、闯禁行线、不按行驶路线、驾驶不合格车辆等一系列严重违章造成被害人死亡,仅只承担一半责任,而恶意推撞叶菁的妇女,仅因是交警的熟人,只因要牵涉交警放人一事和交警大队捂盖子的做法,而宣告无责任,这公平吗?如果说硬要死者叶菁承担责任的话,那她的责任只是她生前没有权力制止个别部队个别人的违法乱纪行为;没有权力制止肇事司机无证驾驶无牌无证车辆;没有权力制止野蛮的超大型货车在上班高峰时间强冲禁行道路;没有能力抗拒另一肇事者的故意推撞;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的生命权力。而只能以她那少女花季的生命来控告、揭露这世上的丑恶与黑暗。
  目前家属已再次递上申诉,市长、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公安局长都曾作过批示。但叶盛心里清楚,个体车主金钱的魔力及部队、交警关系网的厉害所在,要想查清事实,非夫妻二人一朝一夕可以办得到的,至今肇事者逍遥法外,至今违法乱纪的腐败分子没有得到查处,至今事故没有公正结论,天理何在,公道何在?﹗更令人气愤的是,交警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将这辆肇事黑车发还给了肇事者,个体车主将被扣的无证无牌车辆开回了家的第三天,又在杭州一家大酒店向驻杭某部空军的车管干部举起了酒杯,新的一轮拉拢、腐蚀、利用又开始了。
  不知下个不幸者又会是谁?
  
  
  
  200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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