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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馆维护人:rabtwei









天堂里不需要暂住证
天堂里不需要暂住证
姓名:孙志刚
别名:大圣/歌王
生辰:1976年
民族:汉
忌日:2003年3月20日
籍贯:湖北
地区:黄冈
国家:中国
职业:美术平面设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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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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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堂中没有官二代——陈晓凤纪念馆
    陈晓凤
链接 收容遣送和暂住证制度调查网
  随着时间的流逝,也许有的人会忘记孙志刚同学,但仍希望大家一直关注事态的发展,一定要让凶手绳之于法。
链接 孙志刚专案集
  我不想说了,说得太多了。
链接 人民网:无暂住证被收容3日后死亡 大学生因何命丧广州
  
链接 china.com:一大学毕业生因无暂住证被收容并遭毒打致死
  
链接 中国报道-时事评述:谁为一个公民的非正常死亡负责
  
链接 丧钟为谁而鸣 昨夜的专访-关于孙志刚(ZT)
  丧钟为谁而鸣 昨夜的专访-关于孙志刚(ZT)
  
  丧钟为谁而鸣 昨夜的专访-关于孙志刚(ZT)
  
  在前面:孙志刚和我素不相识,他只是我一个大学同学的同学。当我把孙君的死,作为一个新闻转告给我的同学时,他竟至于伏案而泣。他也在报社工作,于是要求我帮他做一个跟踪采访,他告诉我,在孙君去世前两天,他们还在电话里谈彼此的理想。
    我刚从杭州回来,隔离在武汉的宿舍里。分身乏术,于是再托付我在中山大学的一位学比较文学的女朋友,高泓。她毫无犹豫地答应下来,约了她的老师,记者朋友和律师朋友,找到还尚在广州的孙君亲属。在昨夜凌晨二点五十分,她将整理的文档发给我。
    其间,我嘱咐她,防止非典。她或者并没有听进去。她说,她要为生者争取赔偿,为死者讨回公道。我告诉她,死者已矣,生者毕竟还要生存。她说,他们一家,连回家的路费也没有了。她说,他会尽力化缘,募集一部分钱。她说要是在古代,她或者是红线聂隐娘一类的人物。然而,就在我於凌晨将这稿子发给我的同学,他却告诉我,他没有办法登报。原因不祥。
    
    
    2003年4月28日
    
    整理人:高泓、唐红梅
    
    
    艾晓明老师: 今天事情进展是否顺利?
    
    孙志刚舅舅: 今天比较顺利, 政协政法委批文下来了,市长签了字。去市检察院递交了报案材料。
    
    艾晓明老师:目前有人承认与此事有关吗?
    
    陈峰记者:目前没有任何部门承认与此事有关,有两个部门承认与此事无关。收容所说不可能打人,因为收容所工作人员打人会遭到处理,另外收容所有监控录像。医院也否认打人。其实大家都很清楚,问题只能出在公安局、收容所及医院这三个环节上,然而这三个环节都分别否认责任出在自己身上,同时拒绝采访。但其实他们都是知道事情的基本情况的。收容所声称在录像中没有殴打孙志刚的记录,而本报的很多读者都提出了这样的质疑,就是收容所的摄像机不是时时刻刻都对准所有人,也不是24小时监测的。
    而医院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他们只是在孙志刚死亡前的10分钟对他进行了抢救。之前的三天,孙志刚在医院里一直处于昏迷状态,而院方称他只是一直在睡觉,所以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这就是明显的失职。另外据广东医学院第二分院的教授分析,孙志刚进院后其实已经进入了休克状态。
    
    艾晓明老师:你了解收容管理条例吗?
    
    陈峰记者:我曾经专跑时政一线,熟悉《收容遣送管理条例》,其实我们国家的收容制度还是很完善很先进的。2002年4月1日,广东省开始实施新的收容遣送条例。里面特别强调了两点:1、收容遣送的目的只是为了救助,而不是用于防止犯罪,或限制公民自由。2、禁止公安机关滥用职权。
    这就说明其实这条法例就是为了防止出现该收容的不收容,不该收容的反而不收容这种情况。所以当我从北京出差回来,听到发生这种事情,简直不相信。因为,孙志刚作为一个由工作的人,不属于收容的对象范围内。而收容局却说根据公安局的规定孙志刚就是属于被收容的对象。而当我们去公安局问的时候,公安局却不承认。
    
    艾晓明老师:你们什么时候知道的?
    
    陈峰记者:我们上个月就知道此事,开始觉得不对劲,后来法医报告出来后很震惊,在领导的支持下,开始报道此事。首先与他的朋友同学接触,律师取证比较扎实。没有想到会引起这么大的反应。
    
    艾晓明老师:广东有这么多的外来工,应该以此事着手改善。
    
    陈峰记者:我们没有想到反应会这样大,为什么?我想这与很多人有同样经历有关。另外,谁都会碰到这样的事。最糟糕的是处于不能有任何反抗的情况中。
    
    艾晓明老师:你们家乡人知道此事吗?
    
    孙志刚舅舅:应该知道了。现在大概只剩下志刚妈妈还不知道吧。她56岁了,身体不好,我们怕她承受不起,所以只敢跟她说志刚在广州病了,病得很重。我们家里人都尽量把她带到外面去,怕她在家里接到电话。
    
    孙志刚弟弟:妈妈现在被我们安排住在庙里,和那些吃斋念佛的人住在一起。我们一直只能对她说病得很重,也不敢说病情有好转之类的,怕再给她什么希望。我想等哥哥的遗体火化了,我跟爸爸都守在她身边,也许还能安慰她一下吧。
    
    艾晓明老师:法医报告什么时候出来的?
    
    孙志刚舅舅:4月8号出来的。
    
    孙志刚弟弟:我们开始不知道做法医鉴定,只是觉得哥哥身体蛮好,不可能是因为这样的病而死。而且哥哥是个很文明的人,他喜欢讲大道理,决不会跟人打架的。律师建议我们做,说这是一个程序。法医检查时,他们给市公安局和天河分局打了电话,要他们来看看。报告出来后,也打了电话,没有人理睬。
    
    艾晓明老师:其实从广义来说,我们几乎所有人都是外来工。所以问题是,这么多人都到广东来,广东应该如何树立自己的执法形象?
    
    陈峰记者:其实并不是我们的报道败坏了广州的形象,而是那些执法的人,那些凶手。
    艾晓明老师:当然,正是因为你们的报道,才体现了广东传媒应有的面貌。《南方都市报》报道此事树立了广东媒体的正面形象,应该继续报道此事。
    
    艾晓明老师:你们律师事务所是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吗?
    
    钟云洁律师:是的。
    
    艾晓明老师:下一步怎么办?
    
    钟云洁律师:按着程序办,希望尽快立案。要经过立案、侦察、检诉、审理过程,只有到法院阶段,我们才能介入。刑事诉讼一般会在7天内决定要不要立案。立案后就进入侦查阶段了,但侦查阶段一般会拖得很长,最短也要三个月,一般是半年,甚至一年。但实际上这个案子还不那么简单,因为现在的证据都在公安部门手上,对孙志刚的故意是肯定存在的,但故意伤害致死则不存在,因为他们可以把责任推给医院的那边,说他们没有把治疗工作做好。这样我们要求国家赔偿的数额将会减少很多。
    
    陈峰记者:其实孙志刚家人也并不是特别希望得到别人的捐助什么的,他们只想弄清事实。
    钟云洁律师:我想真正的问题不出在法律上,而出在那些执法的人身上。偏偏那些执法者又往往不是通过考试进入执法系统的,他们很可能是临时聘用的,或者靠关系进入的,所以质素就没有了保障。
    陈峰记者:其实现在这个案子还是有了进展。起码公安局承认了孙志刚不是死于心脏病发,也就是承认了在某个环节上出现了打人的问题。
    
    孙志刚舅舅:下一步,我们就看公安部门的进展了。如果时间很长的话,我们就只能先回家等了。27号,天河区局来了四个干警,拿了2000元给我们作生活费,没有说是什么钱,我们没有接受。问我们有什么要求。我们说希望尽快抓住凶手,追究刑事责任。他们要我们不要相信“歪”渠道的消息。我质问什么是正什么是歪。
    
    艾晓明老师:我们现在关注此事,就是为了法律的公平。首先我想我们和孙志刚一样,都是在外地念书,来到这里工作。其次,作为一个广州人,对外来人员受到如此对待,感到问心有愧,希望能够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你们希望我们做点什么?
    
    钟云洁律师:我想代孙志刚的家属回答一下,我想你们能够做的就是冷静的利用自己的社会身份去帮助他们。
    
    孙志刚舅舅:感谢你们的帮助。希望你们不断关注,这会对案子的进展有好处。我们去市局两次,去分局五、六次,他们根本不理睬我们。去了人大信访办,材料被退回,要我们找民政局,民政局要我们找卫生局,卫生局要我们找医学鉴定会,我们没有办法。最后只有等法医鉴定出来后,才上报纸。上报当天,黄村办暂住证的人来了两位,登记了我们的身份证号码。民政局还要我们不要信那些歪渠道,我说不是那些报纸登出来,我们现在根本还见不到你们这些大人物呢!
    
    艾晓明老师:你们下一步有什么打算呢?
    
    钟云洁律师:立案后,至少我们能与检察院保持联系,可以督促他们进行侦查,希望能从刑事上追讨国家赔偿。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他们愿不愿意捉拿凶手,其实我们针对的是整个执法机构,而不是某个人,所以不存在着什么害怕别人报复。我们的初步目的是为孙志刚讨回公道,终极目的则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的法律制度,让这种事情不再发生。
    
    孙志刚弟弟:我觉得即使能找到凶手,那个人也顶多是个替死鬼而已。
    
    孙志刚舅舅:其实我们现在把这些报道发到网上去,对我们的帮助还是蛮大的,因为没有媒体的报道,我们根本到现在还什么都不懂。
    
    陈峰记者:网民的反应太激烈不好。这件事对于家属来说是灾难性的,对于旁观者而言,要冷静。我们都希望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而不是像网上的一些人所提议的那样,用一些激烈的行为抗议,这只会使悲剧降临到更多人身上。像网上有些人提议给家属捐助、给政府机关打电话要求有关部门予以关注,这些方法都是比较可行的。
    我们希望通过这件事的解决让每个人都赢得法律的尊重,至少我们媒体能赢得林树森的批示:“严查此事”!
    
    钟云洁律师:其实我很欣赏你们报道中的那个标题,《一个公民的死亡》而不是《一个大学生的死亡》,凸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不因为他是一个大学生而有任何特殊,我们都是平等的,都是这个社会中的一员。
  
  
  
链接 恶法必须废除——评孙志刚之死
  恶法必须废除——评孙志刚之死
  
  萧瀚
  
  
  
  
  《南方都市报》2003年4月25日报道了一起严重的人身伤害案件,27岁的中国公民孙志刚,于3月17日被广州黄村街派出所以没有办理暂住证为由收容,其后三天他还历经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和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最后于2003年3月20日10点25分不幸去世。救治站说孙志刚死于心脏病突发,而孙志刚的父亲委托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4月18日所作的鉴定则表明“综合分析,孙志刚符合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大白话就是孙志刚是被打死的!
  
  根据报道的情况看,如果我们严格按照无罪推定原则,那么收容孙志刚的警察是最大的犯罪嫌疑人——他们是不是确定的罪犯,我们还不能下百分之百的结论,但是从一个正常人基本的逻辑来判断,警察无论如何是脱不了干系的,像报道中广州市民政局事务处处长谢志棠那样说话;“我有百分之九十九点八的把握可以保证,收容站里是不会打人的。”这是毫不负责任的虚张声势。对于广州市公安系统来讲,现在的首要事情就是尽快将涉嫌殴打孙志刚致死的警察依法拘留起来,立刻调查事件的真相。
  
  像孙志刚之死这样的惨剧,在中国恐怕已经不是一起两起了。早在两年前的2000年7月28日,事发地点还是在广州,《中国青年报》和《南方周末》在报道时间上只差两天,就报道过那起令人发指的苏萍被轮奸案,受害人苏萍也是被警察作为所谓“盲流”收容。2002年5月23日《南方周末》的报道《“教授嫖娼致死案”疑云》的程树良之死,警察以嫖娼为由非法限制一位回乡奔丧的教授程树良的人身自由,随之不明不白的死亡。而就在上个月的2003年3月10日媒体再次惊暴一位叫黄秋香的女孩,在湘潭被警察以卖淫为由收容毒打,因为投诉而被再度拘留,至今人在哪里我们都不知道!
  
  可笑的是大量案件包括孙志刚之死案,我们不是因为职业病的严谨只能说这些警察“涉嫌”犯罪,而是因为司法机关怠惰司法,不予调查,不予追究,不予起诉,不予审判,以致这些警察永远都只是涉嫌。至今只有2000年6月份河北霸州恶警杜书贵开枪杀人和同年7月份河南禹州恶警刘德周开枪杀人事件最后以恶警被判处死刑了结。
  
  上述事件只不过是警察涉嫌(又是涉嫌)犯罪严重侵害人权的冰山之一角,只是千千万万被侮辱者、被损害者人权事件中的沧海一粟,将谴责的唾沫吐向那些丧尽天良的人已经不解决问题了,因为这一切令人发指(说到这里我感到了汉语的贫乏,我甚至找不出更丰富的词来表达这种愤怒)的事件都指向了收容审查制度,指向暂住证制度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部分条文(例如关于打击卖淫部分),还指向暂时被遗忘的劳动教养制度。
  
  在一个全民崇尚法治的时代,人们尤其是政府必须清楚,所谓法治必须是良法之治,没有良法就没有法治,而现在这些警察之所以如此肆无忌惮就是因为有恶法支撑他们的恶行,这些恶法给他们提供了随意侵害人权的“合法性”基础。没有人天生就是天使,也没有人天生就是恶魔,一个好的制度能够制约恶魔的恶行,并且最终逐步将其塑造成天使,即使成不了天使,也至少不再做恶魔。而一个坏的制度就是将恶魔变得更恶,将天使拉进地狱,助恶魔为虐,并最终成为恶魔,在这种制度下,最好的执行者就是不作恶。所谓良法,一个基本的衡量标准就是符合基本的人性,符合人最基本的良心,例如法律如果规定强壮的人可以随便杀害弱小的人就是恶法,这样的法没有任何效力,这样的法是犯罪而不是法律,即所谓恶法非法。
  
  我国《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只有法律才可以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但是一些非法律的行政规范、地方性法规里甚至一些效力位阶最低的土政策里都充斥着警察可以随便剥夺人身自由的规定。我们已经无需再去写文章具体论证这些制度的非人道与恶法性质了,包括我自己在内的许多朋友已经写过很多文章探讨这些法律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些问题需要搞法律的专业学人来批判实在是中国法学的耻辱,因为如此常识性的人权问题早应该不再是法律问题了。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03年4月30日(责任编辑:刘锋)
  
    
  
  
  恶法必须废除——评孙志刚之死
  
  萧瀚
  
  
  
  
  《南方都市报》2003年4月25日报道了一起严重的人身伤害案件,27岁的中国公民孙志刚,于3月17日被广州黄村街派出所以没有办理暂住证为由收容,其后三天他还历经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和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最后于2003年3月20日10点25分不幸去世。救治站说孙志刚死于心脏病突发,而孙志刚的父亲委托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4月18日所作的鉴定则表明“综合分析,孙志刚符合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大白话就是孙志刚是被打死的!
  
  根据报道的情况看,如果我们严格按照无罪推定原则,那么收容孙志刚的警察是最大的犯罪嫌疑人——他们是不是确定的罪犯,我们还不能下百分之百的结论,但是从一个正常人基本的逻辑来判断,警察无论如何是脱不了干系的,像报道中广州市民政局事务处处长谢志棠那样说话;“我有百分之九十九点八的把握可以保证,收容站里是不会打人的。”这是毫不负责任的虚张声势。对于广州市公安系统来讲,现在的首要事情就是尽快将涉嫌殴打孙志刚致死的警察依法拘留起来,立刻调查事件的真相。
  
  像孙志刚之死这样的惨剧,在中国恐怕已经不是一起两起了。早在两年前的2000年7月28日,事发地点还是在广州,《中国青年报》和《南方周末》在报道时间上只差两天,就报道过那起令人发指的苏萍被轮奸案,受害人苏萍也是被警察作为所谓“盲流”收容。2002年5月23日《南方周末》的报道《“教授嫖娼致死案”疑云》的程树良之死,警察以嫖娼为由非法限制一位回乡奔丧的教授程树良的人身自由,随之不明不白的死亡。而就在上个月的2003年3月10日媒体再次惊暴一位叫黄秋香的女孩,在湘潭被警察以卖淫为由收容毒打,因为投诉而被再度拘留,至今人在哪里我们都不知道!
  
  可笑的是大量案件包括孙志刚之死案,我们不是因为职业病的严谨只能说这些警察“涉嫌”犯罪,而是因为司法机关怠惰司法,不予调查,不予追究,不予起诉,不予审判,以致这些警察永远都只是涉嫌。至今只有2000年6月份河北霸州恶警杜书贵开枪杀人和同年7月份河南禹州恶警刘德周开枪杀人事件最后以恶警被判处死刑了结。
  
  上述事件只不过是警察涉嫌(又是涉嫌)犯罪严重侵害人权的冰山之一角,只是千千万万被侮辱者、被损害者人权事件中的沧海一粟,将谴责的唾沫吐向那些丧尽天良的人已经不解决问题了,因为这一切令人发指(说到这里我感到了汉语的贫乏,我甚至找不出更丰富的词来表达这种愤怒)的事件都指向了收容审查制度,指向暂住证制度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部分条文(例如关于打击卖淫部分),还指向暂时被遗忘的劳动教养制度。
  
  在一个全民崇尚法治的时代,人们尤其是政府必须清楚,所谓法治必须是良法之治,没有良法就没有法治,而现在这些警察之所以如此肆无忌惮就是因为有恶法支撑他们的恶行,这些恶法给他们提供了随意侵害人权的“合法性”基础。没有人天生就是天使,也没有人天生就是恶魔,一个好的制度能够制约恶魔的恶行,并且最终逐步将其塑造成天使,即使成不了天使,也至少不再做恶魔。而一个坏的制度就是将恶魔变得更恶,将天使拉进地狱,助恶魔为虐,并最终成为恶魔,在这种制度下,最好的执行者就是不作恶。所谓良法,一个基本的衡量标准就是符合基本的人性,符合人最基本的良心,例如法律如果规定强壮的人可以随便杀害弱小的人就是恶法,这样的法没有任何效力,这样的法是犯罪而不是法律,即所谓恶法非法。
  
  我国《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只有法律才可以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但是一些非法律的行政规范、地方性法规里甚至一些效力位阶最低的土政策里都充斥着警察可以随便剥夺人身自由的规定。我们已经无需再去写文章具体论证这些制度的非人道与恶法性质了,包括我自己在内的许多朋友已经写过很多文章探讨这些法律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些问题需要搞法律的专业学人来批判实在是中国法学的耻辱,因为如此常识性的人权问题早应该不再是法律问题了。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03年4月30日(责任编辑:刘锋)
  
    
  恶法必须废除——评孙志刚之死
  
  萧瀚
  
  
  
  
  《南方都市报》2003年4月25日报道了一起严重的人身伤害案件,27岁的中国公民孙志刚,于3月17日被广州黄村街派出所以没有办理暂住证为由收容,其后三天他还历经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和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最后于2003年3月20日10点25分不幸去世。救治站说孙志刚死于心脏病突发,而孙志刚的父亲委托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4月18日所作的鉴定则表明“综合分析,孙志刚符合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大白话就是孙志刚是被打死的!
  
  根据报道的情况看,如果我们严格按照无罪推定原则,那么收容孙志刚的警察是最大的犯罪嫌疑人——他们是不是确定的罪犯,我们还不能下百分之百的结论,但是从一个正常人基本的逻辑来判断,警察无论如何是脱不了干系的,像报道中广州市民政局事务处处长谢志棠那样说话;“我有百分之九十九点八的把握可以保证,收容站里是不会打人的。”这是毫不负责任的虚张声势。对于广州市公安系统来讲,现在的首要事情就是尽快将涉嫌殴打孙志刚致死的警察依法拘留起来,立刻调查事件的真相。
  
  像孙志刚之死这样的惨剧,在中国恐怕已经不是一起两起了。早在两年前的2000年7月28日,事发地点还是在广州,《中国青年报》和《南方周末》在报道时间上只差两天,就报道过那起令人发指的苏萍被轮奸案,受害人苏萍也是被警察作为所谓“盲流”收容。2002年5月23日《南方周末》的报道《“教授嫖娼致死案”疑云》的程树良之死,警察以嫖娼为由非法限制一位回乡奔丧的教授程树良的人身自由,随之不明不白的死亡。而就在上个月的2003年3月10日媒体再次惊暴一位叫黄秋香的女孩,在湘潭被警察以卖淫为由收容毒打,因为投诉而被再度拘留,至今人在哪里我们都不知道!
  
  可笑的是大量案件包括孙志刚之死案,我们不是因为职业病的严谨只能说这些警察“涉嫌”犯罪,而是因为司法机关怠惰司法,不予调查,不予追究,不予起诉,不予审判,以致这些警察永远都只是涉嫌。至今只有2000年6月份河北霸州恶警杜书贵开枪杀人和同年7月份河南禹州恶警刘德周开枪杀人事件最后以恶警被判处死刑了结。
  
  上述事件只不过是警察涉嫌(又是涉嫌)犯罪严重侵害人权的冰山之一角,只是千千万万被侮辱者、被损害者人权事件中的沧海一粟,将谴责的唾沫吐向那些丧尽天良的人已经不解决问题了,因为这一切令人发指(说到这里我感到了汉语的贫乏,我甚至找不出更丰富的词来表达这种愤怒)的事件都指向了收容审查制度,指向暂住证制度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部分条文(例如关于打击卖淫部分),还指向暂时被遗忘的劳动教养制度。
  
  在一个全民崇尚法治的时代,人们尤其是政府必须清楚,所谓法治必须是良法之治,没有良法就没有法治,而现在这些警察之所以如此肆无忌惮就是因为有恶法支撑他们的恶行,这些恶法给他们提供了随意侵害人权的“合法性”基础。没有人天生就是天使,也没有人天生就是恶魔,一个好的制度能够制约恶魔的恶行,并且最终逐步将其塑造成天使,即使成不了天使,也至少不再做恶魔。而一个坏的制度就是将恶魔变得更恶,将天使拉进地狱,助恶魔为虐,并最终成为恶魔,在这种制度下,最好的执行者就是不作恶。所谓良法,一个基本的衡量标准就是符合基本的人性,符合人最基本的良心,例如法律如果规定强壮的人可以随便杀害弱小的人就是恶法,这样的法没有任何效力,这样的法是犯罪而不是法律,即所谓恶法非法。
  
  我国《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只有法律才可以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但是一些非法律的行政规范、地方性法规里甚至一些效力位阶最低的土政策里都充斥着警察可以随便剥夺人身自由的规定。我们已经无需再去写文章具体论证这些制度的非人道与恶法性质了,包括我自己在内的许多朋友已经写过很多文章探讨这些法律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些问题需要搞法律的专业学人来批判实在是中国法学的耻辱,因为如此常识性的人权问题早应该不再是法律问题了。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03年4月30日(责任编辑: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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